近年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对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且今年以来,受暴雨洪灾和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部分家庭生活遭遇困难。为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顺利入学、安心就学,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其内容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政策
(一)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和使用范围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预科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8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2000元提高至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要加强贷款及其使用范围审查,合理确定学生助学贷款金额。各高校要引导学生勤俭节约,努力向学、学以致用,增强就业和报效国家、服务社会能力。
(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鼓励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
1.风险补偿金比例。
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确定。风险补偿金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进行调整。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具体分担比例按照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执行。
2.风险补偿金管理。
国家开发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核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核销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国家开发银行按规定进行结余奖励返还。有关会计处理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开发银行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核销贷款损失的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备案。
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此通知进行修订。
3.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按照分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核算的原则,统筹用于支付以后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承担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直至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规模降至当年贷款余额的5%。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年度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用于贴息的预算安排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并抄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递延收益方式管理且有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的,参照上述办法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存量资金。
4.其他事项。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金管理由各省财政、教育、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与该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风险补偿金部分由该金融机构承担。各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中央财政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发生额的5%和规定的分担比例承担,超过5%的部分全部由地方财政自行承担。已经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省份,应加强与相关金融机构沟通协商,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规定事项,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学期起施行。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政策
(一) 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
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或企业的,可申请不超过50万元的贷款。贴息标准及期限为: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随军家属(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的贴息,贴息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二) 高校毕业生创业税收优惠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最高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税。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三)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 高校毕业生从事家政、养老、残疾人和现代农业就业补贴
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五)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本市平均工资11%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六) 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费补贴
回本市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的,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七)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中职院校毕业生经市人力社保局、教育局、财政局审核,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八) 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
重点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正常经营满6个月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社保缴费及纳税凭证等,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创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创业,办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或在孵化基地创业满6个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6000元租房补贴。
(九) 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街道(乡镇)以本机构或下属单位为用工主体,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当地上一年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十)高校毕业生创办家政、养老、残疾人和现代农业企业创业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创办养老、残疾人、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十一) 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补助
重点人群(包括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十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补贴
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在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创业培训,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创业培训补贴,在校生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其他人员每人1600元(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2000元)(补贴给培训机构)。
高校毕业生参加人力社保部门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经人力社保部门确认的其他培训合格证书的,可在取得证书的当年度按照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培训补助。补助标准为专项证书800元、初级工1200元、中级工1600元、高级工2000元、技师2500元、高级技师3000元。
(十三)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贷款贴息
小微企业招用重点人群人数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企业达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十四)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自招用起6个月内开展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岗前技能培训的,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1000元培训补贴。
(十五) 高校毕业生定向培养补贴
鼓励企业与院校合作开设“订单班”、“冠名班”等,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给予校企合作企业培训补贴,补贴金额按企业支付给院校(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确定,其中“订单班”和“冠名班”人员到企业就业后,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给予补贴。(教育科学研究院供稿)